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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是否违背民族平等-高考加分违宪

tamoadmin 2024-10-24 人已围观

简介1.2008湖南长沙初一下期末复习资料2.无知之幕的问题3.初中时把户口落到新疆舅舅那里2018年能在新疆参加高考吗,还需要父母的户籍也是新疆的吗,还需要有房4.什么是高考户籍制度?5.高考特长补分2008湖南长沙初一下期末复习资料我们生活的大洲——亚洲---------------------------------------------------------------(一)自然环境1、亚

1.2008湖南长沙初一下期末复习资料

2.无知之幕的问题

3.初中时把户口落到新疆舅舅那里2018年能在新疆参加高考吗,还需要父母的户籍也是新疆的吗,还需要有房

4.什么是高考户籍制度?

5.高考特长补分

2008湖南长沙初一下期末复习资料

高考加分是否违背民族平等-高考加分违宪

我们生活的大洲——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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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环境

1、亚洲是世界第一大洲

观察下图,我们可以发现:亚洲在东半球的东北部,东临太平洋,南临印度洋,北临北冰洋,西与欧洲陆地接壤。

要注意亚洲大部分位于东半球,还有一小部分位于西半球;亚洲大部分位于北半球,一小部分位于南半球。

那么周围大洲、大洋在亚洲的哪个方位呢?

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太平洋位于亚洲的东面,印度洋位于亚洲的南面,北冰洋位于亚洲的北面;欧洲位于亚洲的西面,非洲位于亚洲的西南,北美洲位于亚洲的东北,大洋洲位于亚洲的南面。

亚洲是世界上跨纬度最广的大洲,东西距离也是最长。亚洲面积约有4400万平方千米,几乎占世界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是世界第一大洲。

按地理方位,我们通常把亚洲分为东亚、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北亚等几部分。中国位于东亚,东亚还包括朝鲜、韩国、蒙古和日本。亚洲其他各大区与中国的位置关系是:中国北邻北亚,西邻中亚和西亚,西南邻南亚,南邻东南亚。

2、地形和河流

观察上图,首先我们从陆高海深表中得出不同颜色所代表的不同高度。青藏高原和帕米尔高原都位于亚洲的中部,深棕色的颜色表明其平均海拔在3 000米以上。西西伯利亚平原位于亚洲的北部,华北平原位于亚洲的东部,印度河平原和德干高原位于亚洲的南部,以上这些地形区都是由浅黄到浅绿的颜色,说明其海拔都在1 000米以下。伊朗高原位于亚洲的西部,深黄到浅黄的颜色说明其平均海拔在1 000~3 000米。通过以上的读图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亚洲地形的特点是:地面起伏很大,地势中间高、四周低,高原和山地面积很广。

观察图中的河流,我们发现亚洲的许多大河都发源于中部的高原、山地,呈放射状向四周分流。各河的中下游大多是平原。鄂毕河、叶尼塞河位于亚洲北部,自南向北流;黄河、长江位于亚洲东部,自西向东流;湄公河、恒河、印度河位于亚洲南部,自北向南流。

观察下面地形剖面图,图中的纵坐标代表海拔高度,从图中可以看出,亚洲地面起伏很大,中部地势高耸,四周地势较为低下。

3、复杂的气候

亚洲范围广阔,地跨寒、温、热三带,又因各地地形和海陆位置不同,气候具有复杂多样、季风气候显著和大陆性气候分布广的特点。

①亚洲东部和南部,季风气候显著。夏季的降水与夏季风的强弱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夏季风强的年份,从海洋上带来的水汽多,降水也多,降水过多就带来洪涝灾害;反之,夏季风弱的年份,降水就较少,降水过少会带来旱灾。因此东亚和南亚常受夏季风影响发生旱涝灾害。

中南半岛、印度半岛主要属热带季风气候。那里终年高温,夏季盛行西南季风,降水很多,冬季盛行东北季风,雨水稀少。马来半岛南部和马来群岛的大部分,终年高温多雨,属于热带雨林气候。

我国东部、朝鲜和日本,属温带季风气候和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盛行偏南风,高温多雨,冬季盛行偏北风,寒冷干燥。

②亚洲的中部和西部,地处内陆,受海洋的影响小,属干旱的温带大陆性气候。

③亚洲北部,冬季漫长,气温很低;夏季短促,但较温和。那里大部分地区属温带大陆性气候中的亚寒带针叶林气候,有世界最大的针叶林带。西伯利亚北部沿海和北冰洋中的岛屿,终年严寒,属极地气候。

④亚洲西南部的阿拉伯半岛和南部的印度河平原一带,终年炎热,降水量小,蒸发量大,形成热带沙漠气候。地中海沿岸地区,冬季受西风带的影响,夏季受副热带高气压的影响,成为冬雨夏干的地中海气候。

⑤亚洲中部的青藏高原和一些高山地区,海拔在四千米以上,终年气温很低,多雪峰冰川,属于高山气候。

在分析了亚洲气候特点之后,我们来总结一下,分析一个大洲的气候特点的方法和步骤。我们可以从气候类型的分布规律和哪种气候类型分布最广等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再把这种方法应用于其他大洲。例如,分析下面非洲的气候图,可以发现非洲的气候分布具有以热带气候为主、热带沙漠气候和热带草原气候广布、气候类型分布南北对称等特点。

气候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季风气候,雨热同期使农作物得以旺盛生长。降水的季节变化和年际变化所带来的频繁的旱涝灾害,又严重威胁着农业生产。

(二)人文环境

1、人口最多的大洲

2000年世界人口达60.55亿,其中61%是分布在亚洲。东亚和南亚是人口稠密的地区。

分析上图,从图中找出世界上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位于亚洲的有: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巴基斯坦、孟加拉国。

根据上图,各大洲按人口数的排序为:亚洲、非洲、欧洲、拉丁美洲、北美、大洋洲;按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排序是:非洲、拉丁美洲、亚洲、大洋洲、北美、欧洲。

亚洲人口众多,对资源和环境产生了沉重的压力。同学们可以试着完成下列框图。

2、多样的地域文化

亚洲大小民族共有1000个左右,约占世界民族总数的一半,各民族人口数悬殊比较大,而且分别创造了各自的文化。亚洲的文化主要有华夏文化、印度河流域文化、恒河文化和阿拉伯文化等。不同地区的民族,在建筑、服饰、音乐舞蹈、礼仪等各方面都表现出不同的文化艺术风格和不同的民风民俗。

分析不同地区的文化与当地自然条件的关系:

①沙特阿拉伯地处热带沙漠气候区,终年炎热干旱。由于气温很高,他们身着宽大的袍子,以便散热。干旱的草场适于发展畜牧业。牧人们采取游牧的形式,所以他们身居帐篷。

②西伯利亚是世界上最冷的地区之一,为了御寒他们身着毛皮服装,大面积的亚寒带针叶林为建造木屋提供了充足的原料,终年的积雪使雪橇成为最主要的交通工具。

③从亚洲地形图中可以看出,也门位于丘陵地带,所以也门的住房大都依山而建,农田也基本上是梯田。

④恒河三角洲是世界上降水最多的地区之一,终年湿热,河网密布,所以这里的居民出门乘船,以捕鱼为生。

⑤印度尼西亚的加里曼丹岛地处热带雨林气候区,终年高温多雨,为了防潮,他们的房屋是高脚屋。由于过的是聚居生活,所以他们的房屋很长,可达200米。

⑥日本由于地处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多地震,所以日本的建筑有很多防震设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文化现象与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非常紧密。

亚洲的三个人类文明发祥地位都于温带的南部、亚热带和热带的北部,也就是既没有过于寒冷的地区,也没有过于炎热的地区;从降水来看没有极度干旱的沙漠地区,也没有极度湿润的雨林地区;从地形来看都位于大江大河的冲积平原上,而且土壤肥沃。这一切都是巧合吗?不,这说明人类的文明同自然环境是密切相关的。

3、经济发展差异

亚洲少数国家属于发达国家,大部分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即使同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差异也很大。

下图所示的国家中,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0000美元的有日本、新加坡和以色列,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500美元的有蒙古、尼泊尔、印度、孟加拉国和越南。由此可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能够反映出亚洲各国的经济差距是巨大的。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图中所给出的14个亚洲国家中排第9位,处于中等偏下的地位。

各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的不同是由不同的国家自然、历史、社会条件的不同导致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过去长期遭受殖民统治,经济基础薄弱,大多数国家独立以来民族经济都有一定发展。例如,新加坡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从转口贸易发展起步,到大量的出口加工型企业,再到金融业和旅游业。近年来随着科教事业的发展,新加坡已经成为东南亚最大的高科技产业中心。韩国也是从20世纪60年代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战略,转向70年代初的重化学工业化,再发展到80年代的“技术立国”战略。波斯湾沿岸国家是因为大量出口石油资源,而成为比较富裕的国家。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惟一标准,国家的产业结构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第一产业指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等);工业和建筑业是第二产业;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属于第三产业。总的来讲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第三产业比重越大,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越低的国家,第一产业的比重越大。

法律护我成长

1、总体逻辑分析

本课设计了两个框的内容:“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善用法律保护自己”。第一框“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主要讲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二框“善用法律保护自己”主要介绍了保护自己的途径和方法。

2、各框内部逻辑结构

引言部分

引言以一个母亲斥骂自己的女儿为案例,引出现实生活中不尊重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而指出青少年需要国家给予特殊的保护,青少年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框“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

本框由“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目组成。

通过小晨的经历引出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必要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设置了四道防线。

关于家庭保护。首先阐述了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理想得以实现的起点和基本的条件。然后教材对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做了表述。接着简要说明了家庭保护的作用,有两层意思:第一,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第二,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关于学校保护。学校保护有三层意思,首先讲明学校保护的涵义,然后讲清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重要意义。最后对学校的保护内容加以概括,即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

关于社会保护。首先指出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出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其次指出社会保护包括社会、文化、身体健康、劳动等五个方面的保护。

关于司法保护。首先指明“司法机关”指的是哪些部门,其次指出司法保护中主要有哪些保护措施。

第二框“善用法律保护自己”

本框由“求助有路”、“敢打官司”、“善于斗争”三目组成。

“求助有路”通过13岁的女孩要求上学遭到继父拒绝的案例引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寻找正确的手段去维护,请求相关的机构给予帮助,从而指出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

“打官司”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首先通过小苗在学校擦日光灯时不小心摔伤并致残以诉讼的方式较好解决了问题,由此介绍了诉讼的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通过相关链接栏目学生可以清楚地了解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

“善于斗争”对学生来讲是最为重要的。它要求学生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权,这样做既保护自己健康成长,又能维护法律尊严、社会稳定。同侵权行为作斗争,这是青少年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案例使学生懂得要智斗,并引导学生在已有方法的基础上,总结几种适合中学生的机智斗争方法。

具体知识介绍

1、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1)未成年人的范畴: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2)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性:

①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②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没有经济实力,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给予特殊保护

①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我们设置了四道防线。

(4)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及意义

①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②意义:这能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5)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涉及的内容和意义

①学校保护,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②涉及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

③意义:未成年人有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所以学校的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的责任。

2、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及包括的方面

①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②社会保护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

(2)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及重要措施

①司法保护,要求公、检、法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②重要措施:设立少年法庭,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做好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等等。

3、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求助有路

(1)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武器的法律。

(2)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

(3)我们维护权益的手段有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

(4)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

①它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反映问题,寻求帮助,解决问题;

②它或者还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保障公民权益。

4、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敢打官司

(1)诉讼的含义及类型

①含义:诉讼即打官司,是人民法院主持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处理纠纷的程序。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

②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罪犯的活动。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

5、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敢打官司

(1)青少年要自觉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权,既保护自己健康成长,又能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稳定。

(2)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①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善于同侵权行为做斗争;

②当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我们也要加以维护。

(3)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方法:

①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时,既要勇敢,又是要机智;要讲究智斗,力求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巧妙地将不法分子抓获。

②面对歹徒行凶,设法稳住歹徒,记住歹徒相貌,了解歹徒去向,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都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

二、重点知识解析

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设置了四道防线。

1、家庭保护

(1)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2)家庭保护的作用,有两层意思:第一层,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第二层,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家庭保护要求家长,一方面要反对对未成年人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2、学校保护

(1)学校保护的涵义: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2)学校保护的重要作用。我国未来人才的素质怎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未成年人有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因此学校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学校保护的内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

三、难点知识剖析

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在我国,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都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还较差,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和诱惑的能力还较弱,容易受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上属于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一个群体——弱势群体。对于这一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例,也是我国坚持的一项法律原则。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表现在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意识不到,甚或错误地认为也许本来就该如此。比如,当因为未完成作业而受到老师体罚时,便认为理应如此;即使明知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比如受到家庭和社会暴力侵害时,由其本身生理、心理的发育状况决定,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自己。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发展过程中免受不法侵害,家庭、学校和社会必须对他们予以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除了享有成年人所具有的绝大部分合法权利外,法律还规定了他们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在家庭中的被抚养权,任何人不得剥夺的接受国家提供的九年义务教育权,一旦犯罪后受到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审判权、免受刑惩罚权等。未成年人这些特殊权利的行使,都有赖于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特别关心和努力。因此,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团体、学校、家庭乃至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无知之幕的问题

假设你来自于火星,突然被扔到中国,你可能被扔到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也可能被扔到河南这样的内地省份,甚至可能被扔到西藏这样的边疆地区。不幸的是,你被扔到中国去的使命,就是去上中学,然后高考。当然了,如果你想考进北大清华这样的牛校,你肯定希望自己被扔到北京上海,因为那里学习条件好,分数线又低嘛。但问题是,你被扔到这三个地方的概率一模一样,各1/3。这个时候,让你来设计一个理想的高考分数线制度,你会怎么设计?

这个假设的情形,不是我的发明,而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发明。罗尔斯1971年写了一本厚厚的书,叫《正义论》。因为这本书厚得让人望而却步,所以我斗胆把它庸俗成一句话: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谁时,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义。

当然了,他有一个术语,叫“无知之幕”,也就是一个人在对自己的社会处境暂时失明的情形。一个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人,既可能是比尔·盖茨,也可能是一个非洲饥民。如果你觉得正义就是杀光富人瓜分他的财产,万一“无知之幕”一拉开,发现自己就是比尔·盖茨,恐怕你会后悔得一头撞。如果你觉得正义就是WINDOWS 2000卖5000美元一套,万一“无知之幕”一拉开,发现自己其实是非洲饥民,估计也要捶胸顿足。

好了,你站在无知之幕后面,你不知道自己会是北京人,还是河南人,还是西藏人,你得想想什么的高考分数线制度最合理。

在思考这个问题之前,不如我们来看看美国人所面对的一个类似的问题,和他们的回答: Affirmative Action(平权行动)。 “平权行动”风波 “平权行动”是60年代随着美国黑人运动、妇女运动兴起的一项政策。由约翰逊在1965年发起,主张在大学录取学生、公司招收或晋升雇员、政府招标时,应当照顾少数种族和女性。目的就是扳回历史上对黑人和女性的歧视,把他们在历史上受的委屈折算成现实的利益。

“平权行动”实施之后,黑人和妇女的大学录取率、政府合同中的黑人中标率大大提高。高校录取制度尤其是“平权行动”的热点。有的大学,甚至明确地采取了给黑人、拉美裔申请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给他们实行百分比定额制。这种拔苗助长的善良愿望,促成了美国的大学里各种族齐头并进的大好局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到90年代中期,一个几乎是“纯白”的学校,已经被“平权行动”粉刷得五颜六色:39%的亚裔;32%白人;14%的拉美裔;6%的黑人和1%的印第安人。

然而从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平权行动”嘀嘀咕咕—其主要的矛头,就是它矫枉过正,形成了一种“逆向歧视”。

1978年的“巴克案”(bakke case)打响了反对“平权行动”的第一枪。巴克是一个白人男性,连续两年被一个医学院拒绝录取,与此同时,这个医学院根据16%黑人学生的定额制,录取了一些比巴克各方面条件差的黑人学生。巴克不干了—我不就是白点吗?我白招谁惹谁了?他一气之下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对黑人学生实行定额制是违宪的,但仍然在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

紧接着,嘀咕发展成了议论,议论发展成了吆喝。最著名的吆喝,来自90年代中期加州州长Peter Wilson。他吆喝道:“不能让集体性权利践踏个人的权利,我们应当鼓励的是个人才干。”于是他大刀阔斧地开展了废除“平权行动”的运动。1995年6月,公立的加州大学及其九个分校废除了录取学生中的“平权行动”。1996年11月,加州用公投的方式废除了包括教育、就业、政府招标等各方面的“平权行动”。1997年4月,这一公投结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受到加州的影响,另外十几个州也开始蠢蠢欲动,要铲除逆向歧视的“平权行动”。

取消“平权行动”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1998年是加州大学各分校取消“平权行动”的第一年。这一年里,伯克利大学黑人学生的录取率下降了一大半,从1997年的562个黑人下降到1998年的191个;拉美裔的学生也从1045个下降到434个。各大学校方很有点“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退到解放前”的感慨。

2003年“平权行动”再次成为热点问题。因为最高法院遭遇了一个新的“巴克案”—密歇根大学的Gratz/Grutter对Bollinger案。200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再次作出了一个八面玲珑的裁决:密歇根大学给每个少数民族申请者加20分的本科生录取政策是违宪的;但同时,它又裁定法学院为了增加学生的“多样性”而照顾少数种族是合法的。这与其1978年对“巴克案”的裁定是一样的: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但反对用定量的方式来固定这种“平权行动”。

如果说最高法院1978年的暧昧还是理直气壮的,2003年的暧昧就已经是如履薄冰了。那个加分制违宪的裁定是6比3作出的,而法学院“平权行动”原则合法的裁定,是5比4惊险胜出的。Peter Wilson们吆喝了这么些年,终于把“平权行动”的阵脚给吆喝乱了。 你选择哪一种正义? “平权行动”争论的核心,正如众多社会问题的核心,是一个“程序性正义”和“补偿性正义”的矛盾。“程序性正义”主张一个中立的程序施用于任何社会群体,而无论结果如何—同一条起跑线,兔子也好,乌龟也好,你就跑去吧。“程序性正义”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历史”、“经济”和“文化”的无视。一个经历了245年奴隶制、100年法定歧视和仅仅30年政治平等的种族,必须和一个几百年来在高歌雄进征服全球的种族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补偿性正义则主张根据历史、文化、经济条件有偏向地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证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但补偿性正义面对一个不可避免的操作性问题——由谁、如何、是否可能来计算鉴定一个人的历史、文化和经济遭遇?一个祖上是黑奴的黑人录取时加20分,那一个祖上是华工的亚裔应该加多少分呢?一个祖上四代是贫农的人,和一个祖上两代是贫农的人,分值又有什么不同?一个穷白人和一个富黑人,谁更应该加分?……莫非我们还要在每次高考前进行一次阶级成分调查?这就听起来有点耳熟了,而且是不太悦耳的一种耳熟。这种补偿性正义的原则,需要一个巨大的国家机器来整理、裁判历史和现实无限的复杂性,而这种裁判权一旦被权力机器劫持,问题就不仅仅是如何抵达正义,还有这架机器震耳欲聋的轰鸣声了。

所以说,美国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的暧昧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智慧。它一方面赞同将历史、经济等因素融入政策的考虑当中,否定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另一方面,对如何具体地补偿历史、经济问题,又支支吾吾。毕竟,就算是爱因斯坦,估计也研究不出历史和现实之间、经济地位和政治资本之间的兑换率。

承认一个一个的人,也承认一群一群的人。承认你矫捷的身手,也承认他人肩上历史的十字架——因为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你可能是一只兔子,也可能是一只乌龟。

好了,终于可以回到咱们开头提的那个问题了——来自火星的你,被扔到大城市、内地、边疆的可能性各1/3,你会如何设计高考分数线方案?

你可能会说:三个地方分数线一样嘛!大家公平竞争嘛!

你也可能会说:让边区分数线低一点,其他两个地方一样,因为那些地区贫穷,教育条件有限,人家北京上海的孩子用电脑打字,俺们这里还是凿壁借光呢。

你还可能会说:我选择让北京上海分数线低一点,其他两个地方一样。因为……因为……咦?你们地球夏天真热啊?

我们知道,这三种选择,第一种叫“程序性正义原则”;第二种叫“补偿性正义原则”;第三种,姑且称之为“夏天总是很热”原则吧。

——选自 刘瑜《民主的细节》

初中时把户口落到新疆舅舅那里2018年能在新疆参加高考吗,还需要父母的户籍也是新疆的吗,还需要有房

好好看看什么是高考户籍制度:

高考户籍制度是指国家规定高考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高考并且报考高校的一种制度。高考户籍制度是中国国情的产物,是一种尽可能公平地让人们享受平等教育权利的制度。

中国恢复高考以后,虽然实行的是全国统一考试,但实际上依然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录取单位。教育资源的分配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在一个省、市、自治区以内,它是相对平等的竞争,但是在省、市、自治区之间它不是一个公平的竞争。大学招生名额是划分到省、市、自治区的。在这样一个格局下,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录取分数线就形成差异。从1977年恢复高考后这个问题就一直存在,根本上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和公民要在中国范围内选择教育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由于制度设计落后导致的教育问题却有扩大化的趋势。对于孩子高考权的问题,由于和户籍制度挂钩,常常连同户籍制度一同诟病,被当作是北上广等大城市“歧视外地人”“排外”的标志。在这些大城市工作的外地人觉得委屈,本地居民也觉得不平,原本并不存在的本地与外地之别,就在长期的资源分配矛盾中生成了。

由于城市和农村、大城市和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贫富差距也就成为现实存在。面对这样的情况,国家宏观调控应该是在教育等方面向弱势地区和领域倾斜,从而实现相对的公平。而现实却是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赢者通吃。这就是经济学上经常提及的“马太效应”,这一效应在教育领域更为明显。城市子弟,自小得到的国家教育经费就多,国家将有限的教育经费基本投资在城市里,高考得到特殊照顾的还是他们,相反,农村的孩子,尤其贫困地区的孩子,不仅在培养经费上严重受到歧视,在升学、就职等更遭不公平待遇。

当然无论是资源分配,还是人口流动,归根结蒂都要谈到户籍制度。虽然除了北上广这样的一线大城市,外地人入户的门槛已经渐渐放低,但是,以户口作为资源分配依据的户籍制度逻辑其实并没有改变,无论是买房、买车、婚育医疗还是孩子上学都与之挂钩。户籍制度不改变,不管是全国统一高考还是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都无法最终解决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这也是无论外地家长如何呼吁,时评作者和学者如何鞭挞,高考户籍仍有市场的根源所在。尽管张千帆要求审查高考户籍限制是否违背教育法有关教育平等权的规定,但高考户籍的合法性来源是户籍制度。即便是教育法中的教育平等权和户籍制度相左,在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下,孰能胜出其实早有定论。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有2亿2千多万人离开户籍地迁居异地工作或生活。而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学者的统计和推算,北京在现有120万中小学生,而父母在北京工作的适龄留守儿童就有90万,而且这90万儿童的父母并不仅仅是我们一直所说的弱势群体打工人群,还包括相当一大部分在城市定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为城市贡献大量税收的都市白领。而且少有所养本为人性,再加上留守儿童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优秀的生源不断流失国外的现象,高考户籍、高考移民等问题已经成为了新一型的“城市之困”,高考户籍要改实则是大势所趋。

在改革和发展为主题的时代,免不了有一些向下的力量拖着后腿。在教育公平问题上,比如旨在推动公平的加分制度为权钱收买,变了味道;比如旨在改善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民间方案被误读成挤占教育资源。

什么是高考户籍制度?

高考户籍制度是指国家规定高考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高考并且报考高校的一种制度。高考户籍制度是中国国情的产物,是一种尽可能公平地让人们享受平等教育权利的制度。

中国恢复高考以后,虽然实行的是全国统一考试,但实际上依然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录取单位。教育资源的分配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在一个省、市、自治区以内,它是相对平等的竞争,但是在省、市、自治区之间它不是一个公平的竞争。大学招生名额是划分到省、市、自治区的。在这样一个格局下,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录取分数线就形成差异。从1977年恢复高考后这个问题就一直存在,根本上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和公民要在中国范围内选择教育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由于制度设计落后导致的教育问题却有扩大化的趋势。对于孩子高考权的问题,由于和户籍制度挂钩,常常连同户籍制度一同诟病,被当作是北上广等大城市“歧视外地人”“排外”的标志。在这些大城市工作的外地人觉得委屈,本地居民也觉得不平,原本并不存在的本地与外地之别,就在长期的资源分配矛盾中生成了。

由于城市和农村、大城市和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贫富差距也就成为现实存在。面对这样的情况,国家宏观调控应该是在教育等方面向弱势地区和领域倾斜,从而实现相对的公平。而现实却是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赢者通吃。这就是经济学上经常提及的“马太效应”,这一效应在教育领域更为明显。城市子弟,自小得到的国家教育经费就多,国家将有限的教育经费基本投资在城市里,高考得到特殊照顾的还是他们,相反,农村的孩子,尤其贫困地区的孩子,不仅在培养经费上严重受到歧视,在升学、就职等更遭不公平待遇。

当然无论是资源分配,还是人口流动,归根结蒂都要谈到户籍制度。虽然除了北上广这样的一线大城市,外地人入户的门槛已经渐渐放低,但是,以户口作为资源分配依据的户籍制度逻辑其实并没有改变,无论是买房、买车、婚育医疗还是孩子上学都与之挂钩。户籍制度不改变,不管是全国统一高考还是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都无法最终解决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这也是无论外地家长如何呼吁,时评作者和学者如何鞭挞,高考户籍仍有市场的根源所在。尽管张千帆要求审查高考户籍限制是否违背教育法有关教育平等权的规定,但高考户籍的合法性来源是户籍制度。即便是教育法中的教育平等权和户籍制度相左,在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下,孰能胜出其实早有定论。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有2亿2千多万人离开户籍地迁居异地工作或生活。而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学者的统计和推算,北京在现有120万中小学生,而父母在北京工作的适龄留守儿童就有90万,而且这90万儿童的父母并不仅仅是我们一直所说的弱势群体打工人群,还包括相当一大部分在城市定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为城市贡献大量税收的都市白领。而且少有所养本为人性,再加上留守儿童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优秀的生源不断流失国外的现象,高考户籍、高考移民等问题已经成为了新一型的“城市之困”,高考户籍要改实则是大势所趋。

在改革和发展为主题的时代,免不了有一些向下的力量拖着后腿。在教育公平问题上,比如旨在推动公平的加分制度为权钱收买,变了味道;比如旨在改善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民间方案被误读成挤占教育资源。

高考特长补分

加分政策:

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现阶段高考民族加分已经造成民族不平等,属于违宪。

对国家通用语言已经普遍、教育水平大体相同的地区,可以逐步缩小差距,逐步做到一律平等;对语言文化差异较大、教育质量还不高的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应该大力普及双语教育、调整专业设置、提高教学质量外,还是要实行高考加分政策,这是支持少数民族学生取得较好教育水平的中央措施。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各民族的发展程度极不平衡,与此相适应,有的民族文化程度较高,有的则较低,有的民族甚至只有语言没有文字,几乎处于“全文盲”状态。正因为如此,我国高考实行少数民族加分。而现如今,大部分少数民族汉语水平已经很高,所受教育水平亦是处于较高水平,因此满族、回族等汉语民族以及朝鲜族等受教育水平较高的民族应一律取消民族加分。

大幅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规范和完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

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文章标签: # 保护 # 未成年人 # 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