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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高考人数2017_邯郸高考人数2023年多少人报名
tamoadmin 2024-06-26 人已围观
简介1.邯郸2017年中考人数2.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3.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7修正)2023年邯郸学院分数:2023年河北本科批录取分数线为460分,位次为153798名。对于历史类本科批考生来说,高考433~486分能上邯郸学院。对于物理类本科批考生来说,高考439~460分能上邯郸学院。邯郸学院(Handan University)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是一所公办全
1.邯郸2017年中考人数
2.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
3.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7修正)
2023年邯郸学院分数:2023年河北本科批录取分数线为460分,位次为153798名。
对于历史类本科批考生来说,高考433~486分能上邯郸学院。对于物理类本科批考生来说,高考439~460分能上邯郸学院。邯郸学院(Handan University)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办学历史始于1905年成立的邯郸县初级师范学堂;1982年升格为邯郸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并定名为邯郸学院;2012年、2017年先后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审核评估;2016年,学校成为河北省省级硕士立项建设单位。
截至2023年4月,学校校园占地1192.6亩,建筑面积57.9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2.3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66万册;设有20个二级学院(中心),开设个本科专业;有在职教职工1158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8574人,成人学历教育学生7824人。
2017年,获批河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018年11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邯郸学院太行山文书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月,教育部公示第一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名单,邯郸学院入选。
教学建设:
截至2023年4月,学校有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1个,省级重点发展学科3个,国家级一流课程2门,省级一流课程4门,国家、省级质量工程项目27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
省级教学成果奖9项,拥有省市级科研平台18个,获得河北省科技进步奖等省级以上奖项46项。学校英语、化学、学前教育专业顺利通过教育部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12个专业列入教育部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范围。
邯郸2017年中考人数
邯郸艺路名师口碑很好。邯郸艺路名师自2017年成立以来,严格践行先进的管理经验、采用专业的教辅课程、运用科学的备考策略,以雄厚的师资力量和严谨的教学体系,专注于艺术类高考文化课有效提升和学生自主能力的培养,所以口碑是很好的。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
104359人。根据查询东城范文网得知,2023年邯郸市中考报名总人数为104359人,全市共设16个考区,63个考点,3488个考场。今年河北省中招统一考试在2017年6月21日至22日进行。
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7修正)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三、第九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规则、意见等。”四、第十一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但在上位法规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予以细化和补充的除外。”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起草说明和规范性文件文本,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应当认真研究采纳,不宜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提议人。”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可能存在风险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法律纠纷等方面的事项,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评估风险等级及时提出继续制定、暂缓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建议。对于存在风险并建议继续制定的,应当提出详细应对预案,及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七、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八、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统一由政府办公厅(室)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给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将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后按程序制发文件。”九、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报请市、县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制定说明。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十、第二十二条作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前置审查”,改为“合法性审查”。
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本机关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的专家执行合法性审查任务,但需以法制机构的名义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款修改为:“受委托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对审查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十一、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三)项中“行政强制措施”,改为“行政强制”。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是否有妨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内容。”十二、删除第十八条。十三、第十九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的法制机构均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删除第二款、第三款。十四、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具内容合法的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具建议修改的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后报送审查的意见。
“提请集体讨论或签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如实列明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向法制机构发函征求意见,或者邀请法制机构参加座谈,法制机构的函复意见、会签或者在非正式活动上表达的意见,不属于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层级监督工作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年度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件成熟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第六条 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第二章 制 定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四)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临时设置的机构不得单独制发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责。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规则、意见等。
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条例”。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具体、明确、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但在上位法规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予以细化和补充的除外。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全过程公开,充分调研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起草说明和规范性文件文本,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应当认真研究采纳,不宜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提议人。第十三条 可能存在风险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法律纠纷等方面的事项,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评估风险等级及时提出继续制定、暂缓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建议。对于存在风险并建议继续制定的,应当根据风险等级提出详细应对预案,及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第十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签署或集体研究。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也可以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第十六条 市、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统一由政府办公厅(室)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给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将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后按程序制发文件。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