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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是否公平应属于下列哪种辩题-异地高考案例
tamoadmin 2024-08-21 人已围观
简介1.2017高考即将百日倒计时 教育部推30条招生禁令是怎么回事?2.什么是中考回流生?为什么回流生参加中考会引发众怒?3.签合同与买社保的公司不同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挽来挽去,一段时间这个公司买4.为什么有人不好好教育孩子?2017高考即将百日倒计时 教育部推30条招生禁令是怎么回事?24日,教育部公布了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针对今年高考,教育部推出“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此
1.2017高考即将百日倒计时 教育部推30条招生禁令是怎么回事?
2.什么是中考回流生?为什么回流生参加中考会引发众怒?
3.签合同与买社保的公司不同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挽来挽去,一段时间这个公司买
4.为什么有人不好好教育孩子?
2017高考即将百日倒计时 教育部推30条招生禁令是怎么回事?
24日,教育部公布了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针对今年高考,教育部推出“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此外要求,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积极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合理确定分省招生,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
今年高考如何打击?
——各地成立高考应急处置小组 严防
每年高考,如何确保考试安全都是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在教育部今年发布的高招工作通知中,“全力保障高校考试招生安全稳定”被列在首位。
教育部要求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此外,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对于考试纪律,教育部要求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等专项行动。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把好考场入口关,取多种切实有效措施严防。
如何分配招生名额,保障高考机会公平?
——部属高校合理确定分省招生 向录取率低省份倾斜
近年来,诸如“招生分配”、“寒门难出贵子”、“异地高考”、“高考移民”等有关高考机会公平的话题都备受舆论关注。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教育部在今年提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有关部署,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本科、预科招生规模和经教育部备案的高职招生规模内,统筹好招生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合理编制跨省招生。
此外,进一步增加支援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招生名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积极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合理确定分省招生,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
教育部要求,逐步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三个定向招生专项,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的渠道。
对于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问题,教育部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部分特大型城市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措施办法。
同时,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
哪些地区今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北京、天津、山东、海南
在教育部的这则通知中,特别强调了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高招工作。例如,在已经启动试点的上海和浙江,教育部要求两地要细化完善录取方案,强化录取平台的测试和模拟演练。
教育部要求,其他省份要指导所属高校积极配合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安排、招录政策衔接等工作。部属高校要带头配合、支持做好试点省份的录取工作。
此外,通知称,2017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要积极借鉴试点经验,结合本地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制订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报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有关省份,教育部要求,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
如何杜绝招生出现“猫腻”?
——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禁令
在今年教育部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中,教育部强化招生工作规范管理的“30个不得”禁令颇为引人关注。
这些禁令包括,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等等。
为了防止高校招生过程中的出现恶意抢夺生源的现象,教育部要求,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教育部还指出,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招录信息安全如何保障?
——严防考生个人信息泄露
近年来,一些考试泄露考生个人信息的时有发生,一些考生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电信的备受社会关注。
对于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教育部要求,严防信息数据泄露。要切实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防止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要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数据信息泄露。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以谋取非法利益。
此外,教育部要求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
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和高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
什么是中考回流生?为什么回流生参加中考会引发众怒?
『中考回流生』就是在户籍地之外的学校就读并且小学毕业后,需要回到户籍原地所在地的学校报读初中高中的学生,主要是指在中学这个阶段,户籍和学籍地不一致。
举个例子,我的户籍地是在广东清远的,但我小时候跟着爸妈去湖北工作生活,我在湖北读小学,现在小升初,我考不上湖北的初中,我可以回到清远读书,这个就属于回流生。
近日关于回流生这个话题在西安引发了热议,原因在于有传言2023年10万西安中考生中有大量回流生,据说这部分考生多来自河南,数量少则1万多至4万。虽然官方辟谣了实际上只有3608人是回流生,只占全市报名人数的3.5%,可依旧无法打消家长们的焦虑。
回流生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务工子女人群上学的一个政策,这些回流生既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参加中考,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参加,简而言之学籍地考不上的话可以回到户籍地就读,相当于有一条“退路”。
可很多人尤其是在教育这一方面很懂得如何去将这些规则利益最大化(说白了是钻空子),还催生出了专门为学生办理回流手续的产业链,这怎么不引发众怒?就拿西安来说好了,与之相邻的河南是高等教育的洼地,一部分河南的学生就会利用回流生这个制度到西安去参加中高考,河南这里的高考难度大我就提前把户口转到西安,说来西安的教育也是陕西最强的,一点也不差,将来我可以在这里“鱼跃龙门”。
可三千多的回流生,意味着要占据三千多个名额,原本在西安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本地家庭本该享有的教育就被挤掉了,自然会引发众怒,我为了孩子辛苦在西安打拼,买学区房、缴纳社保一样没落下,到头来就是这样的结果?这换谁能接受。
2022年西安的中考录取率是66.84%,普高线分数523分,西安的中考满分是700分,一共8个科目,也就是说每个科目的得分率必须要在75%以上,才有普高的资格,注意只是普高!
大量回流生涌进来,到最后中考的分数线可能会骤然提高,毕竟教育名额有效,原本有望就读普高或者重点高中的孩子可能就被挤掉一个档次。回流生占据的不仅仅是初中的名额,更重要的是高中名额,达不到分数线的孩子连上普高的资格都没有,上不了普高只能去职高,有人说到时候可以统招专升本考试啊!但这个考试真的有那么容易吗?每年被刷下来的人数不胜数。
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以后回流生人群只会越来越庞大,也会逐渐发生在其他城市。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厉打击那些用回流生制度来获利的产业链,斩断这些投机取巧的把戏,在校生还可以来一次彻查,严查户籍学籍的获取渠道,不让他人“浑水摸鱼”,保证公平公正。
再者可以开通匿名举报机制,学生或者家长发现有疑似回流生的,可以进行举报,都可以进行监督。
希望有关部门可以重视起来,解决这种乱象,修补制度上的漏洞,一旦发现有人企图钻漏洞获益,重罚!让人有敬畏之心。
签合同与买社保的公司不同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挽来挽去,一段时间这个公司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与缴纳的社保不在同一个公司主体下,是否可以呢?目前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不在少数,是什么原因产生这种情况呢?对企业和个人会有哪些影响呢?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劳动合同与社保不在同一个公司主体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主体应该一致吗?
不在同一个主体对企业和员工有哪些影响呢?
劳动合同与社保不在同一个公司主体的原因是什么?
1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原因
现在很多企业业务发展速度非常快,全国拓展市场,业务发展到某个城市了,公司还没有来的及,但是业务发展一定需要人员,企业劳动用工就一定会出现社保缴纳问题,通过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以满足员工及公司发展的需求。 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以,但是 广东发布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目前不同城市对此事的看法是不一样的。2个人要求社保缴纳地的原因
企业一般会在用工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有些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在老家缴纳社保,未来退休回老家,不想在非户籍地缴纳,企业收到员工申请后有的会同意,这样也会造成劳动合同与社保主体不一致。 目前我国社保体系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所以员工会认为在外地缴纳社保没有用,其实不然,不管在哪个地区缴纳,都是可以做社保转移的,而且如果在一个地区缴纳累计10年及以上,还可以选择在这个地区办理退休。3社保与多种政策挂钩原因
全国大部分一二线城市针对非当地户口出台了多项政策,比如:买车、买房、孩子上学、落户、工作居住证办理等,这些政策与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性挂钩,因为想在当地享受更多的政策,买车买房等需求,所以也会出现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地不一致的情况。 这些限制性政策国家是阶段性发布的,会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而调整。4企业为降低社保成本的原因
社保应按时且足额缴纳,所以社保基数来源于工资,很多企业为降低社保成本, 直接找第三方机构代理,按照最低基数缴纳,认为这样可以规避风险,其实风险并没有降低,而且第三方机构也是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缴纳,不合规一样会被处罚。 企业控制人工成本应考虑总体筹划方案,不应简单粗暴的通过外包方式解决问题。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主体应该一致吗?
首先我们看一下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由此看出,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约定社保缴纳问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条说明企业要及时开设社保户,现在五证合一,手续更加便捷。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自用工开始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以,缴纳社保的主体应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致。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允许劳动合同与社保不在同一个主体下的,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可以出现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不一致的情况,文中所提的用工单位是企业。
不在同一个主体对企业和员工有哪些影响呢?
首先我们排除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其他3种情况会不会对企业或员工有什么影响呢?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1发生工伤后不予认定影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所以,发生工伤应向劳动关系所属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如果不在同一公司主体下,社保机构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2缴纳社保不被官方认可
社保是劳动关系的法定附随义务,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办理,如果由第三机构直接代缴社保,可能不被官方认可。 有个案例“在某个城市,企业在当地找的一家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员工到劳动监察举报单位社保行为,单位到劳动监察接受调查时,描述了社保是第三方代缴,官方的答复是应由用工的企业缴纳,不认可第三方代缴行为,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保”。各地在执行时的情况不一样,如果遇到案例所述的情况,就比较麻烦了。3员工部分政策享受会受影响
社保已经不单单是缴纳的问题,与个人的生活和发展更加紧密了。 关于员工落户,上海地区落户条件中明确说明:申请落户时劳动关系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应保持一致,申请落户的必备条件之一。 关于子女异地高考,北京明确2014年起,有居住证明及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及社保满6年,子女有学籍且已连续读高中3年,可参加高职考试录取。 关于工作居住证办理,北京地区明确要求劳动关系、工资与社保要一致,且工资与社保基数要一致等政策。因为劳动合同与社保不一致造成的,员工利益受损,就可能产生纠纷。 其实有很多企业的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不在同一主体下,如果没有发生什么问题不会有感知,一旦出现以上描述的情况,企业就比较被动了,所以做为HR应将业务发展与员工需求相结合考虑,尽量不出现纠纷,当然,如果确实出现劳动合同与社保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社保缴纳的说明,通过协议维护双方权益,如:“因乙方(员工)个人需求,特申请(某地区)缴纳社保公积金并同意由甲方分支机构或甲方关联公司代为办理”。还有一个重要提示:不管是否在同一个主体,工资与社保基数保持一致是关键。
劳动关系所属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并不合法。若出现前述情形,劳动关系所属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法律责任。此外,在部分地区,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案例
案号:(2018)鲁01民终8295号
(2018)本院认为,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规定:“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向职工发放病工资、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为,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依此计算的病工资、疾病救济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本案中,王增芳于2017年8月1日至9月13日休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维格娜丝公司应按王增芳工资70%的标准支付病工资,维格娜丝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向王增芳支付病工资,王增芳要求补足应予支持。维格娜丝公司主张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病工资,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格娜丝公司未依法为王增芳缴纳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王增芳以维格娜丝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法为由与维格娜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维格娜丝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王增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与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法律。 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相一致,所以,前后者不一致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这一不合法的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各方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成了我们需要厘清的事项:1.用人单位可能将被责令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承担滞纳金和罚款。2.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所属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难题,前一段时间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A公司总部在北京,其在广州设立分公司B,然后B公司委托广州的C公司代其在珠海上班的员工D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D的劳动合同与A公司签订)。后来员工D在珠海工作时发生工伤,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实务指引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一致。
若不一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的建立、缴纳主体进行梳理,让其与劳动关系建立主体一致。如果劳动关系所属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形无法避免,建议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内部的划分和确认。
如果前述情形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出具相关的书面说明和确认(如劳动关系所属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形是基于劳动者的要求等),尽量减少用人单位所需承担的法律风险。为什么有人不好好教育孩子?
如果只是在道理层面去聊,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会觉得应该给孩子提供尽量可行的教育方式。这种共识几乎和努力学习就能考好大学一样普遍。问题在于,即便是有这样的共识,大多数人依然不努力学习。
我了解过身边许多案例,总结下来大致是这几种情况。为了便于广大没有孩子的“想父母”理解亲子关系,每个类型都拿恋爱关系打个比方。
工作繁忙是导致许多家庭无法像想象的那样教育孩子的主要原因。这个社会上有许多工作,时间并不固定,或者比你想象的长,导致无法陪孩子。
我们身边不乏这样的劳动者,想想那些身边的小摊贩、出租司机、建筑装修工人、环卫、外卖等等,他们工作的时长远高于8小时,缺乏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城市里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孩子只能留在老家,问题就不仅仅是在一起的时间了,根本就见不上面。在工作和教育上做选择题,只能选择其一。
就好比虽然你知道增加和男友在一起的时间能增进感情,可是这次出国留学的机会非常难得,你只能在留学和感情间做一个选择,然后就选了异地,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身体健康一定是比教育更重要的事,面对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的时候,谁还顾得上教育啊。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讲,一个家庭中,只要一人重病,哪怕病的这个人不是孩子,整个家庭的都会陷入悲痛与繁忙之中,没有时间也没有心情考虑太多教育的事。
就好比你和男友制定了一起全球旅行,每年去一个国家的长期,后来他家人得了尿毒症,每个月都要做透析,他再也没有心情也没有时间去旅行……
看看我国走高的离婚率,还有许多有矛盾但并没有离婚的。家庭关系的稳定是教育的基础,然而实际上至少有一半的夫妻关系是不和睦的。试想一下正在闹离婚的两个人还有空教育孩子吗?
教育不是只有观念就可以了,要做的事情非常多。这绝对是一个和冲刺高考一样的持久战过程,日复一日,一刻也不能懈怠。并不是每一个父母都能保持这样的自律。
面对孩子,大多数的家长都有无法控制自己情绪的记忆,说得好听叫恨铁不成钢。情绪来了,哪管得了之前理性考虑的问题?关键是与孩子是一种互动关系,许多家长,处于一种根本搞不定自己孩子的状态。
孩子都不听你的,如何实行自己宏伟的教育呢?
就好比你和男友约好一定不要吵架,就算有争吵也要当天把问题解决掉,绝不留到第二天。后来,他出差在外的时候和你电话吵了一架,然后把你拉黑了3天。你感觉无能为力……
通常我们获取的信息比我们能做的多得多。一旦有了小孩,围绕着孩子就有无数的事要做,周围的父母、朋友也会提各种建议,会发现身边莫名其妙涌现出无数商业广告。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父母无法形成一脉相承的教育观念,总是被不同的力量相互牵扯。而自己和孩子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
就好比你已经想好了如果遇到喜欢的男生,一定会如何如何做,几乎构建了完美。可是终于那一天到来了,你在2个男生之间无法选择,不知道谁是自己最喜欢的……
这里说的匮乏指的是知识的匮乏。许多父母自身的知识水平不够也不自信,无法做到很好的自主教育孩子,毕竟并非个个都是博士。知识的海洋无边无际,就算是博士也不过对某些方面比较擅长,不见得自己就能在每个学科引导孩子。
以上的说法,似乎是在讲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许多家长做不到理性教育的原因。这并不代表他们的教育观念不够好。
有句话说得好:一个人如果不按照自己所想的方式去生活,那么总有一天会按自己所活的方式去想。
人的想法和做法不可能长期处于分裂的状态,试想如果你一直觉得A对,可行为上必须也一直在做B,你觉得这个状态可持续吗?而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让自己觉得B对。俗语又叫做:立场决定思想,屁股决定脑袋。
如果一个人没有办法教好孩子,他可以找100种理由说服自己,认为放养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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