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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考题_2017年高考与保险
tamoadmin 2024-05-20 人已围观
简介按照规定,在非户籍地就读、确需在就读地报考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经就读地的县(市)区招办核准其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并由负责学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中学学籍证明,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外省籍考生,除上述手续外,考生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一方在当地就业的证明。劳动证明指的是任何能够证明在当地就业或务工的凭证,包括劳动合同、个体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等。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关于做好
按照规定,在非户籍地就读、确需在就读地报考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经就读地的县(市)区招办核准其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并由负责学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中学学籍证明,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外省籍考生,除上述手续外,考生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一方在当地就业的证明。劳动证明指的是任何能够证明在当地就业或务工的凭证,包括劳动合同、个体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等。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明年异地高考政策细则。
根据《通知》要求,随迁子女需要同时满足社会保险、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以及3年完整学籍等4个要求方可获报考资格。同时《通知》对4个要求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如下: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拟2017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7年8月31日。二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2017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2017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三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2017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四是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2017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广东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予以认定。
《通知》明确,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广东省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指出,对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到学籍所在地中学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上报广东省招办。
1、满足下列情况可以参加高职考试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住所;父亲或母亲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考生具有广东省中职学校三年完整学籍。 2、满足下列情况可以参加普通高考需要考生父母具备的条件与高职类相同,同时要求考生在广东省参加中考,且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年完整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