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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升高考志愿被他人恶意篡改_常升高考志愿

tamoadmin 2024-07-27 人已围观

简介1.人帮人,人比人,人踩人2.谁知道新刑诉法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法条是什么,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提请批准逮捕。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学盗用他人密码,对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没有录取等情况,应按规

1.人帮人,人比人,人踩人

2.谁知道新刑诉法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法条是什么,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提请批准逮捕。

常升高考志愿被他人恶意篡改_常升高考志愿

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学盗用他人密码,对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没有录取等情况,应按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

中国交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令第41号)

人帮人,人比人,人踩人

“嘿嘿!秀一下来之不易的录取书。”因遭同学篡改志愿而落榜的胶州一中考生常升,昨天下午5点31分在QQ空间晒出刚刚收到的录取通知书。至此,常升志愿遭篡改圆满落幕。

8月1日21:18,一条题为《请把我上学的机会还给我》 的帖子刷爆网络,该帖曝出胶州一中考生常升高考志愿疑遭同学篡改。该帖很快引起媒体关注并报道。8月5日15:30,终于等到好消息。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通过官方微博通报称,根据胶州市公安局调查认定的事实,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认为考生常升属被他人恶意篡改高考志愿并造成落榜。经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在陕西师范大学积极配合下,决定恢复常升“陕西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志愿并增加予以录取。陕西师范大学一分钟后转发该微博。

8月5日15:47,常升发表空间动态:谢谢大家,谢谢所有人。

8月6日上午11时许,陕西师范大学官微发布消息,“错位人生终复原 这份迟来的通知书马上为你寄出,常升同学,请注意查收!”官微还贴出一张录取通知书的照片,录取通知书上写着,“常升同学,你被录入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请持本通知书来校报到。”

昨天下午4点,常升收到了快递公司的电话,称有一份快递已经到了胶州市胶西镇杜村社区的代收点。常升跟父亲常世河带着激动和忐忑的心情一起取了快递,打开信封,看到陕西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刹那,常升与父亲相拥而泣。

通知书上要求8月12日至13日报到,常升打算10日出发。由于这段时间各种错乱,在接到通知书前,常升心里觉得还不踏实,直到昨天把通知书拿到手里。昨晚接受访时,常升说自己的开学用品还没来得及准备。眼下距离动身只有两天时间了,常升在记者的建议下列出开学清单,准备今天购起来。

谁知道新刑诉法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法条是什么,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提请批准逮捕。

在网上看到一句话:“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

细细想来,的确如此。

人生不是独角戏,我们总是与他人,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境界高的人,相互扶持,路越走越宽;境界低的人,相互为难,路越走越窄。

一生不长,你想成为哪种人,由你自己决定。

在因**《你好,李焕英》爆火之前,张小斐有过一段非常心酸的过往。

那个时候的她,顶着北电的光环,演的却是没有几句台词的路人甲。

在人生的至暗时刻,她遇到了生命中的贵人——一个胖胖的女孩。

那个女孩,就是贾玲。

因为走过张小斐走过的路,北漂多年还是寂寂无名,在剧组被欺负、被轻视,所以贾玲特别明白,一个舞台对于热爱表演的人来说有多重要。

是啊,真正淋过雨的人,总想着为别人打把伞。

于是,贾玲向张小斐伸出了橄榄枝,让张小斐走出困境,走向今后的事业高峰。

今年年初,春节档**最大的黑马《你好,李焕英》,最终票房突破50亿,刷新了多项**记录。

一部《你好,李焕英》,让贾玲成了全球票房最高的女导演,也让张小斐成了几十亿影片大女主。

而一切,离不开她们的彼此成就。

你带给我希望与梦想,我带给你温暖与陪伴;

你帮我实现演员的毕生夙愿,我帮你圆了多年的导演梦。

听过一句话:

真正有格局、有远见的人都懂得:成就别人,也是在成就自己。

人与人之间,永远是相互的。

你帮助别人,别人也会帮助你;你成全别人,别人也会成全你。

正如作家刘迎轩所说:“生命是一种回声,你给别人最好的,别人也会给予你最好的。”

这个世界所有的成功,离不开相互扶持,更离不开彼此成就。

俗话说,人比人得死,货比货得扔。

很多时候,我们感到累,大部分是因为内心的攀比。

前段时间的热播剧《小舍得》,南俪和田雨岚是异父异母的姐妹。

南俪的父亲与母亲离婚后,娶了田雨岚的妈妈,她们俩因为这层关系而被迫成了亲人。

田雨岚妈妈是护工,家里条件不太好,所以田雨岚从小就憋着一口气,就想证明自己也能过得比别人好。

印象最深的一幕是:

南俪女儿夏欢欢在歌唱比赛中拿了奖,南俪父亲让她当着大家的面唱首歌。

表演结束后,田雨岚不淡定了,她让儿子颜子悠给大家表演背圆周率。

其实,孩子们的表演只不过是为了调动饭桌上的气氛,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

但田雨岚偏偏就喜欢较劲,喜欢和他人比。

你家孩子表演节目,我家孩子也会表演节目;你家孩子优秀,我家孩子更优秀。

可这样比来比去的结果是什么呢?

夏欢欢离家出走;颜子悠患上心理疾病。

而田雨岚因为长期逼颜子悠学习,被婆家嫌弃,丈夫跟她冷战,就连儿子也说自己最讨厌妈妈。

何苦呢?

美国作家马歇尔曾说:“如果真的想过上悲惨生活,就去与他人作比较。”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人生的许多烦恼,大多是自找的。

小时候比谁的成绩好,工作了比谁的工资高,结婚了比谁的老公有本事,生娃了比谁的孩子更优秀……

你看,人的一生,就在这种比来比去中,消磨殆尽了。

有句话说得很在理:

“人一旦开始攀比,就注定输了,因为永远有人比你优秀。”

总有比你优秀的人,总有你看不完的风景、攀登不了的山峰。

与其在互相比较中伤了和气,把自己弄得痛苦不堪,不如放平心态,学会知足。

不和别人比,好好做自己。

还记得那个著名的“螃蟹定律”吗?

水桶里只有一只螃蟹时,它能很轻松地爬出来。

但如果放上很多只螃蟹时,就一只也爬不出来。

因为每当有螃蟹往上爬时,就会有其他螃蟹往下拽,螃蟹与螃蟹之间互相踩爬,最终的结果是谁也爬不出来。

我爬不上去,你也别想爬上去;我过得不好,你也别想过太好。

电视剧《来自星星的你》中有一句话:

这种人性之恶,叫做见不得别人好。

很多时候,我们可以允许陌生人飞黄腾达,却不能忍受身边的人发迹。

就像乞丐最恨的不是大银行老板,而是占了他摊位的另一个乞丐。

看过一个新闻:

青岛的高考生常升,迟迟没有等来自己的录取通知书。

他的同班同学,跟他报的同一所大学,分数还比他低,却被录取了。

百思不得其解的他,去山东省招生考试院查询,发现自己的高考志愿被人修改了。

而修改的人,就是和他报考同一所大学的同班同学。

更过分的是,同班同学给常升修改的高考志愿,是一个录取希望特别渺茫的学校。

其中的原因不言而喻:

谁让你考得比我高,考得比我好,我就是想让你落榜,想让你考不上……

鲁迅先生在一篇文章中写道:

见不得别人好,想方设法地搞破坏、踩一脚,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因为你对别人所有的刁难,最终都会回馈到自己身上。

生命是一种回声,送出去什么就收回什么,给予什么就得到什么。

你给予帮助,收获的是鲜花,是掌声;

你盲目攀比,得到的是愤怒,是嫉妒;

你眼红别人,回馈你的是害人害己,是寸步难行。

正所谓:

人帮人,成就人;人比人,气死人;人踩人,毁了人。

愿往后余生,少些嫉妒,少些比较,多些成全,多些扶持,从而活出更广阔的人生。

作者 | 嘉莉妹妹,一生不舍爱与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因此,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凭证,是公安机关行使诉讼权利并严格依法办案的一种表现形式。

扩展资料:

应该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三条:

一、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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