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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篡改高考志愿_胶州高中生改同学志愿
tamoadmin 2024-05-15 人已围观
简介法律主观:构成犯罪,篡改证据构成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
法律主观:
构成犯罪,篡改证据构成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篡改考生高考志愿,不仅侵犯了考生的教育基本权利,妨碍了考生的选择自由权,还破坏了我国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高考招生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同时还可能间接侵害考生的经济利益,改变考生的一生命运。其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从危害后果来看,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行为,涉嫌何罪,很值得探讨。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行为人实施了刑拘,是否适当呢?当然,三人既非考生的近亲属,也未获得考生授权,其获得考生“三号一码”(即考生的报名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及密码)的行为显然是非法的,完全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但需要指出,非法获得考生个人信息在篡改考生志愿过程中只是一个手段行为,却并不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显然是篡改考生高考志愿,以非法得到生源)。按照刑法理论,并非不可以对手段行为进行定罪,但在此案中,以手段定罪量刑显然无法充分保护篡改志愿行为已经侵害的公民教育自由权和国家招生考试正常秩序。
严格而论,应当对“篡改考生高考志愿”这一核心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只有这样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理论,才能罚当其罪。但非常遗憾的是,就目前情况看,查遍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一个适合“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罪名,我国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远未走上法治化的轨道。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考试法来明确考试违法和犯罪的行为标准和界限,对高考中的严重危害行为还无法“入罪”。因而,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了。